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2 條規定了當有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時,這些人都會被視為正犯。這意味著所有參與犯罪的人都會被判處相同的刑罰,不論其在犯罪行為中所扮演的角色如何。 例如,在上述資料中的第㈠條文中提到,刑法第28條修正前的規定是「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修正後的規定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根據這個條文,如果有兩人以上共同參與犯罪的行為,不論是在舊法還是新法中,他們都將被視為共同正犯,並可能受到相同的刑罰。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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