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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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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2 條規定了當有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時,這些人都會被視為正犯。這意味著所有參與犯罪的人都會被判處相同的刑罰,不論其在犯罪行為中所扮演的角色如何。 例如,在上述資料中的第㈠條文中提到,刑法第28條修正前的規定是「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修正後的規定是「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根據這個條文,如果有兩人以上共同參與犯罪的行為,不論是在舊法還是新法中,他們都將被視為共同正犯,並可能受到相同的刑罰。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意旨

  • 正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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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2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