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43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教唆犯者亦同 教唆犯處以正犯之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繁體中文提供的法律條文和上述的判決書,無法找到與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43 條有關的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