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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36 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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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第236條是關於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及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的罪行條文。依該條文規定,犯罪者將會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這個法條的分析,當一個人有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或政府發行的印花稅票之用,並且對於這些罪行進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便可以被判處犯罪。依據該法條規定,該犯罪的刑罰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例如,一個人有意圖偽造公司股票,並且製造偽造的器械原料,或者收取他人提供的器械原料以進行偽造,便可適用這個法條對其進行懲罰。根據這個例子,該犯罪行為可能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36條,並將被處以相應的刑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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