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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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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印章印文署押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7 條,無論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印章、印文、署押以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論屬於犯人與否,都應當加以沒收。這表示犯罪者在偽造或變造上述物品時,無論有沒有實際擁有物品,都會被法庭沒收。這項規定是採取義務性沒收主義。以下是一個與這項規定相關的範例: 例如,如果某人被判處偽造公司股票罪,並被發現有沒收價值的偽造股票,這些股票將根據刑法第 237 條予以沒收,無論這些股票屬於犯人本人還是其他人。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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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7 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印章印文署押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