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印章印文署押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37 條,無論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政府發行之各種印花稅票、印章、印文、署押以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論屬於犯人與否,都應當加以沒收。這表示犯罪者在偽造或變造上述物品時,無論有沒有實際擁有物品,都會被法庭沒收。這項規定是採取義務性沒收主義。以下是一個與這項規定相關的範例: 例如,如果某人被判處偽造公司股票罪,並被發現有沒收價值的偽造股票,這些股票將根據刑法第 237 條予以沒收,無論這些股票屬於犯人本人還是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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