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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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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18條,若有人出於供自己或他人行使之用的意圖而製造違背定程的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的定程,將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罰金。此條所指的未遂罪指的是尚未達成實際犯罪行為,但已經有製造違背定程的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的行為。例如,有人有意將度量衡器具的定程改變為不正確的數值,但在實際行為中被阻止或未達目的,則可應用本條之未遂罪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01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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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18 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三百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