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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18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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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18條,若有人出於供自己或他人行使之用的意圖而製造違背定程的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的定程,將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罰金。此條所指的未遂罪指的是尚未達成實際犯罪行為,但已經有製造違背定程的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的行為。例如,有人有意將度量衡器具的定程改變為不正確的數值,但在實際行為中被阻止或未達目的,則可應用本條之未遂罪進行處罰。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全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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