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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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