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19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19 條,對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將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的罰金。而本條所提及的未遂罪則會根據犯罪未能完成的程度加以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企圖販賣違反定程的衡量器具,但該行為被發現並阻止,即未能達成原本的犯罪意圖,則根據本條的未遂罪規定,將依照犯罪未能完成的程度進行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