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19 條,對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將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或易科三百元以下的罰金。而本條所提及的未遂罪則會根據犯罪未能完成的程度加以處罰。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企圖販賣違反定程的衡量器具,但該行為被發現並阻止,即未能達成原本的犯罪意圖,則根據本條的未遂罪規定,將依照犯罪未能完成的程度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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