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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220 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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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20條規定,如果一個人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即偽造或篡改計量單位)的行為,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這條法條還包括未遂罪的處罰,但沒有具體明確表示未遂罪的刑罰幅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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