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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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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持有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2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持有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將處以一百元以下的罰金。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維護公平交易和保護消費者利益。違反該法條的例子可能包括持有被篡改的衡量工具,例如被修正過的磅秤或其他不正確的計量儀器。這些行為有可能對商業交易產生負面影響,所以該法條對違規者給予較輕的罰款作為警示。有關這項法條的更多資料可能可以在最新版本的中華民國刑法中找到。

  • 意圖名詞
  • 持有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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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1 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持有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