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或其佐理人盜取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囚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囚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2 條的規定,如果公務員或其佐理人盜取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的囚人,或方便囚人脫逃,將會被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因為過失導致囚人脫逃,則可能被判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而未能成功實施上述罪行的情況,則構成未遂罪,具體的懲罰程度,尚需參考相關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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