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僭竊土地或紊亂國憲而著手實行者為內亂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3 條的規定,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僭竊土地或紊亂國憲而著手實行的行為,被視為內亂罪,將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則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則將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表示若有人具有意圖並著手實行顛覆政府、僭竊土地或紊亂國憲等非法行為,將根據這個條文受到刑事處罰。 依據參考資料,有關內亂罪的案例可以參考中華民國刑法判決書,特別是涉及內亂罪的即時案例,以了解這個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然而,由於我無法直接搜尋最新的判決書,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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