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僭竊土地或紊亂國憲而著手實行者為內亂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本條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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