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權之時效遇有依法令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之 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根据我熟悉的法律规定,根据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2 條,行刑權之時效遇有依法令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之。意思是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行刑權无法开始或继续执行,那么行刑權的时效将停止。时效停止后,根据該法條,停止原因消滅的日子开始计算時效期間,包括停止前已经过的期間。在这个問題中,我無法提供具体的資料或案例來證明該法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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