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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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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權之時效遇有依法令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之 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我熟悉的法律规定,根据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2 條,行刑權之時效遇有依法令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之。意思是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行刑權无法开始或继续执行,那么行刑權的时效将停止。时效停止后,根据該法條,停止原因消滅的日子开始计算時效期間,包括停止前已经过的期間。在这个問題中,我無法提供具体的資料或案例來證明該法條。

  • 法令名詞
  • 時效停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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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2 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遇有依法令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停止之 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