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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01 條
行刑權逾左列期限而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 一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五年 前項期限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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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01條的解釋: 該條規定了行刑權逾期的情況,即當行使行刑權的期限超過一定的時間而不行使時,相關的刑事責任將因時效而消滅。根據該條的不同項款,具體的期限如下: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時效期限為三十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被判處無期徒刑,而執行單位在判決確定後的三十年內沒有執行,那麼該刑罰由於時效而消滅。 二、判處一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時效期限為十五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而執行單位在判決確定後的十五年內沒有執行,那麼該刑罰由於時效而消滅。 三、判處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的情况下,時效期限為五年。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被判處拘役一個月,而執行單位在判決確定後的五年內沒有執行,那麼該刑罰由於時效而消滅。 以上期限的計算從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該條的目的是確保行刑權的有效行使,同時保護被判處刑罰的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時效的原則,衛護行為者不得不受一個無期限的威脅。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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