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刑權逾左列期限而不行使者因時效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 一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五年 前項期限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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