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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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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權之時效遇有依法令不能開始或繼續偵查預審起訴或審判之程序時停止之 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舊刑法第100條,當起訴權的時效遇到法令規定的情況無法開始或繼續進行偵查、預審、起訴或審判程序時,則該時效停止進行。停止原因消滅後,重新計算時效的期間,包括停止前已經過的時間。這表示當某些程序無法開始或繼續進行時,時效會停止計算,並且在停止原因消滅後重新開始計算時效的期間。舉例來說,如果在偵查階段,由於缺乏必要的證據或法律手續,無法繼續進行偵查,則起訴權的時效在該段時間內不會運行。當這些問題解決後,時效將重新開始計算,包括停止期間內已經過的時間。這樣的規定旨在防止時效期間對於法律程序的正常進行產生不利影響。

  • 起訴名詞
  • 法令名詞
  • 偵查名詞
  • 時效停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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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0 條規定:「起訴權之時效遇有依法令不能開始或繼續偵查預審起訴或審判之程序時停止之 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