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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7 條
因救護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救護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本刑 前項關於救護自己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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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7條,如果因為救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是不會受到懲罰的。但是如果救護行為過當的話,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然而,這個規定不適用於在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殊義務的人。 根據法律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法條的應用。該例子是指在公共汽車上,當一個乘客突然感到不適,處於嚴重的危險狀態時,另外一位乘客馬上執行心肺復蘇術(CPR)來拯救他的生命。雖然執行CPR可能導致一些身體上的傷害,但由於這是因緊急情況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這位執行CPR的乘客不會受到刑罰。 刑法第37條中的例外情況是對於在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殊義務的人。這意味著如果某人在執行公務或業務時,他們有責任救護他人的生命,則不適用這一法條。例如,如果醫生在執行手術期間遇到不預期的緊急情況,他們無法主張根據刑法第37條而不受懲罰,因為他們在公務上有特殊義務救護病人的生命。 以上是根據相關資料對於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7條的釋義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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