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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救護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救護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本刑 前項關於救護自己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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