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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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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本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6條,如果對於現在的不法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會受到懲罰。然而,如果防衛行為過當,則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一○四號判例:此判例解釋了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的要件,強調了必要性的判斷。 -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23條:該法條規定了正當防衛的要件,包括違法行為的客觀存在,不論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被侵害者的行為輕重都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有效性。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程度,則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斷。

  • 不罰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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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6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本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