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5條規定,如果某人根據所屬上級公務員的命令在職務上進行行為,則不會受到處罰。然而,如果該人明知該命令違法,則不在這個規定的限制之內,仍然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這表示即使根據上級的命令行事,明知違法仍然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例如,如果一名公務員根據上級的指示操縱財務文件,明知這樣做是違法的,他仍然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他根據上級的命令行事,他也不能免於責任。這是因為該條規定了對明知違法的命令有更高標準要求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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