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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78 條

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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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8 條的規定,當直系親屬中的配偶或同財共居的親屬之間犯下了本章(指與婚姻、家庭、財產等相關)的罪行時,可以免除他們的刑罰。這表示法律會考慮到這些親屬關係,並容許對於直系親屬中的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的犯罪行為給予特殊的處理,進而減免或免除他們的刑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在法律上犯了通姦罪,但該人是與自己的亲属(例如兄弟姐妹)發生通姦,根據第 378 條的規定,該人有可能免除刑罰。這是因為法律認為,對於直系親屬之間的犯罪行為,可能會存在一些特殊情況或考慮因素,而限制或減輕對他們的刑事處罰可以維護親屬之間的關係並保護家庭與財產的完整。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8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00600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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