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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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