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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76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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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76條,該法規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定是指收受贓物的人,無論是以什麼方式收受,都將被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2.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這項規定是指搬運、寄藏、故意購買贓物或為了保護贓物而做出相關行為的人,將被處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的罰金。 3.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這項規定是指由於贓物變成其他財物,在判斷之時將以贓物的罪刑相對應的法律條文來處理。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一個相關範例: 例如,如果有人收受了一筆贓物,該贓物的價值是一千台幣,這個人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76條第1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376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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