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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81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鑛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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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1 條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將被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該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將以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未能成功實施的毀壞行為將處以相應的罰款。 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及範例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規定:“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這些法條,如果某人故意毀壞他人的建築物、礦坑、船艦或使其無法使用,該人將被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例如,如果有人故意破壞他人的住宅或停車場,將面臨這樣的刑罰。 另一方面,根據刑法第 354 條,如果某人故意毀棄、損壞他人的財物,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將處以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例如,故意損壞他人的車輛或破壞公共設施,也將受到相應的刑罰。 根據上述資料,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指定了對毀壞他人建築物的特定行為的刑罰。但是,沒有提供第一項之未遂罪的刑罰。在這種情況下,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和判例,以確定未遂罪應該受到的刑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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