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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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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或致令不堪用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2 條,毀損前二條以外的他人所有物或致令不堪使用,若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將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現行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為參考,毀棄、損壞他人物品或使其不堪使用,若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有鑑於兩者的相似性,我們可以推測這兩者的適用範圍和處罰幅度有一定的相似性。 然而,在參考資料中並沒有提到更多有關該條款的例子或解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例子或解釋。

  • 致令不堪用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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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2 條規定:「毀損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或致令不堪用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