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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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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或担負質權或已賃貸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5 條,如果自己所有的物品已被查封、負有質權或已被出租,則對於本章節的罪行,將以他人所有的物品來論述。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這些情況下,他人的財產權益不受到侵害。舉個例子來說,如果某人將自己的房子質押給銀行作為擔保品,而他在房子被質押的期間內犯了某個屬於本章節中的罪行,根據這個法條,這個罪行將以銀行的財產(也就是已質押的房子)為基礎來論斷。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法律的公平性和保護他人的財產權益。 然而,這只是一個大致的解釋,具體的適用可能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我們建議請聯繫專業的法律專家或律師以獲得更確切的解釋和建議。

  • 查封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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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5 條規定:「自己所有物已受查封或担負質權或已賃貸者關於本章之罪以他人所有物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