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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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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八十二條至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7 條」的內容,該條法規主要是對於刑法第三百八十條到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的情形進行規定。換言之,對於這些法條中所列舉的犯罪行為,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進行相關的訴訟程序。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則相關的訴訟程序會被裁定不受理。 根據上述內容,對於法條「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7 條」的解釋是,該法條是針對刑法第三百八十條到第三百八十四條中列舉的犯罪行為,在告訴不提出或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情況下,訴訟程序會被裁定不受理。然而,提供這些法條具體的範例或者參考資料目前無法提供,請見諒。

  • 告訴乃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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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7 條規定:「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八十二條至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