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條第三百八十二條至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7 條」的內容,該條法規主要是對於刑法第三百八十條到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的情形進行規定。換言之,對於這些法條中所列舉的犯罪行為,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進行相關的訴訟程序。如果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則相關的訴訟程序會被裁定不受理。 根據上述內容,對於法條「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87 條」的解釋是,該法條是針對刑法第三百八十條到第三百八十四條中列舉的犯罪行為,在告訴不提出或被害人撤回告訴的情況下,訴訟程序會被裁定不受理。然而,提供這些法條具體的範例或者參考資料目前無法提供,請見諒。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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