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70 條
併合論罪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例定其應執行者 一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從刑不在此限 二 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 宣告多數之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四 宣告多數之拘役者依前款之例定其刑期 五 宣告多數之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六 宣告多數之有期褫奪公權者止執行其中最長期之褫奪公權 七 宣告多數之沒收者併執行之 八 依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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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釐清舊刑法第70條的八項規定如下: 一、當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時,不會執行其他刑罰,但可能會有從刑的處罰。這意味著在判處死刑的情況下,可能會附加其他額外的刑罰。 二、當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時,不會執行其他刑罰,但可能會有罰金及從刑的處罰。這表示在判處無期徒刑的情況下,可能會有罰金或其他附加刑罰。 三、當宣告多數的刑期徒刑時,其刑期的計算是在各刑罰中最長的刑期之上,但必須低於合併刑期,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年。換句話說,當有多項有期徒刑刑罰時,最長的刑期將會成為合併刑期的上限。 四、當宣告多數的拘役時,根據前述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五、當宣告多數的罰金時,根據各刑罰中最高額的罰金作為合併罰金的上限。 六、當宣告多數的褫奪公權時,只有執行其中刑期最長的褫奪公權。 七、當宣告多數的沒收時,這些沒收會一併執行。 八、根據前述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這些刑罰會一併執行。 總結來說,根據舊刑法第70條的規定,當有多項刑罰時,法院會根據各項規定來決定最終的刑罰。其中涉及到宣告的最重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褫奪公權和沒收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合併刑期的計算上有一些限制,例如最長刑期不得超過二十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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