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合論罪有已經裁判及未經裁判者就未經裁判之罪處斷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71 條的規定,如果有已經裁判和未經裁判的罪行需要處理,應當就未經裁判的罪行進行判斷。這意味著未經裁判的罪行將受到法律程序的規範,並根據法律相關規定進行裁判或判斷。具體的適用情況需要參考具體的法律案例和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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