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合論罪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七十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72條,併合論罪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照第七十條的規定來決定應執行的刑罰。這指的是對於被告人在不同案件中犯下的數個罪行,如果有兩個以上的裁判宣告了這些罪行,則根據第七十條的規定來確定應執行的刑罰。 根據我的資料,這條法條主要是強調對於被告人的數罪併罰情況,必須根據不同案件中的裁判來確定刑罰。如果被告人已經在其中一個案件中受到宣判,並在此宣判後再次犯罪或犯下連續犯罪,那麼在後續刑事裁判中應當併合考慮之前的宣判結果,並對被告人定下他應該執行的刑罰。 然而,我無法提供與此法規相關的具體範例或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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