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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73 條
併合論罪已經處斷若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七十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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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73條的規定,如果在併合論罪已經處斷的情況下,各罪中有受赦免的情況,剩下的罪行仍要根據第七十條的規定來確定應執行的刑罰。然而,如果只剩下一項罪行的情況,則根據宣告的刑期來執行刑罰。 根據最新版本的《中華民國刑法解釋與裁判》所提供的範例,例如有一個人因犯了搶劫、恐嚇、傷害等罪行被指控。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決定將這些罪行合併論罪。如果在合併論罪的判決中,其中一個罪行因受到赦免而不再執行,則根據舊刑法第73條的規定,剩下的罪行仍需根據第七十條的規定來定定應執行的刑罰。然而,如果只剩下一項罪行,則根據宣告的刑期來執行刑罰。 這是一個與舊刑法第73條有關的範例,其中有合併論罪的情況,並且其中一項罪行受到赦免。根據舊刑法第73條的規定,剩下的罪行仍需根據第七十條的規定來定定應執行的刑罰。然而,由於只剩下一項罪行,則根據宣告的刑期來執行刑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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