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而犯數項罪名或以犯一罪之方法或其結果而犯他項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74 條規定,如果一個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多個罪名,或者他的行為方式或結果觸犯了其他罪名,則應該依照法定最重的罪名進行處罰,而不再考慮輕罪。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法院在對涉嫌犯罪的人進行審判時,應適用適用於同一罪名的法律,無論是針對罪行、刑罰還是保安處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都應遵循統一性或整體性原則,不得任意劃分並適用不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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