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
根據精通法規的教授眾多次訓示,依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65條,累犯的定義是指在受有期徒刑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犯人。這意味著一旦犯人在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就會被視為累犯。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找到。這些文件可以提供相關案例,用來解釋與此法條相關的情況。然而,鑒於目前提供的內容並未包含具體的案例,且無法確定法規的具體項目或款式,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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