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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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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得以二日抵有期徒刑拘役一日或以一日抵第五十五條第七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64條,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以以不同方式抵銷刑期或罰金,具體如下: 1. 以二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根據該法條,將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乘以二,即可抵銷相等於原先羈押日數一半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2. 以一日抵第五十五條第七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根據刑法第55條第7項,法院可依法定裁量判處罰金。而根據第64條,裁判確定前羈押的日數可抵銷相等於法院判處罰金之金額。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在裁判確定前被羈押了4天,則根據第64條的規定,可以以二日抵銷有期徒刑一日,或以四日抵銷第55條第7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64條 -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5條第7項

  • 裁判名詞
  • 羈押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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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4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得以二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以一日抵第五十五條第七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