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得以二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以一日抵第五十五條第七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64條,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可以以不同方式抵銷刑期或罰金,具體如下: 1. 以二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根據該法條,將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乘以二,即可抵銷相等於原先羈押日數一半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2. 以一日抵第五十五條第七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根據刑法第55條第7項,法院可依法定裁量判處罰金。而根據第64條,裁判確定前羈押的日數可抵銷相等於法院判處罰金之金額。 舉例來說,假設某人在裁判確定前被羈押了4天,則根據第64條的規定,可以以二日抵銷有期徒刑一日,或以四日抵銷第55條第7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64條 -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55條第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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