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74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將被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款亦指出,有意圖犯前項罪行而頂替他人的行為也將受到同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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