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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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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76條,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裁定確定之前自願自白,他的刑罰可以減輕或免除。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在刑事案件的調查中承認了他所犯的罪行,並且在審判之前或審判過程中繼續坦白,那麼根據這條法律,他可能獲得刑罰的減輕或免除。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促使嫌疑人提供真實的證詞,幫助調查和審判機關找到真相,避免冤枉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減刑或免除刑罰的程度取決於自白的做出時間以及自白的詳細程度,以及在調查和審判過程中是否有裏外一致的陳述。同時,這條法律只適用於舊刑法的情況,對於新的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76條

  • 被告名詞
  • 裁判名詞
  • 自白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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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6 條規定:「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