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76條,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他人的刑事被告案件裁定確定之前自願自白,他的刑罰可以減輕或免除。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在刑事案件的調查中承認了他所犯的罪行,並且在審判之前或審判過程中繼續坦白,那麼根據這條法律,他可能獲得刑罰的減輕或免除。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促使嫌疑人提供真實的證詞,幫助調查和審判機關找到真相,避免冤枉被告。 需要注意的是,減刑或免除刑罰的程度取決於自白的做出時間以及自白的詳細程度,以及在調查和審判過程中是否有裏外一致的陳述。同時,這條法律只適用於舊刑法的情況,對於新的法律可能有不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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