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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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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1 條,擄人勒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此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則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導致被害人重傷,則處以無期徒刑。而第一項之未遂犯罪的刑罰尚不明確,需要參考其他法條來確定刑度。然而,上述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包含有關擄人勒贖罪未遂犯罪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罪的具體刑度和範例。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死刑名詞
  • 重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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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1 條規定:「擄人勒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