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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71 條

擄人勒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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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1 條,擄人勒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因此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則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如果導致被害人重傷,則處以無期徒刑。而第一項之未遂犯罪的刑罰尚不明確,需要參考其他法條來確定刑度。然而,上述提供的參考資料中並未包含有關擄人勒贖罪未遂犯罪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罪的具體刑度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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