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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37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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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0 條規定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罪行指的是以恐嚇方式使他人交出其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財物。 在此法條中,若透過使用上述恐嚇手法獲取財物上的不法利益或將這些物品交給第三人,也將適用前述刑罰。此外,未遂犯罪也將受到懲罰。 一個可能的案例舉例是:A以手持武器的方式威嚇B,迫使B交出他的錢包,以獲取不法利益。此行為符合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0 條的規定,因此A可能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為參考,具體判決與裁判書或判決書應與相關當事人案情相關,最終解釋應由司法機關依據法律判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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