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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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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本條之未遂罪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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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內容,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0 條規定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可併科或易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罪行指的是以恐嚇方式使他人交出其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財物。 在此法條中,若透過使用上述恐嚇手法獲取財物上的不法利益或將這些物品交給第三人,也將適用前述刑罰。此外,未遂犯罪也將受到懲罰。 一個可能的案例舉例是:A以手持武器的方式威嚇B,迫使B交出他的錢包,以獲取不法利益。此行為符合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0 條的規定,因此A可能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為參考,具體判決與裁判書或判決書應與相關當事人案情相關,最終解釋應由司法機關依據法律判斷)

  • 意圖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不法之所有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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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0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3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