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指定下列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
壹、民事事件部分: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貳、刑事案件部分:因國家安全法第十條之罪,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
參、行政事件部分:
一、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行政訴訟事件。
二、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7.29
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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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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