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因應 106 年 8 月 1 日郵資費用大幅調漲,除依本院 106 年1 月 20 日簽核實施之「文書送達節省郵資方案」(附件一)及各庭制訂之節郵實施要點(附件二至五),節省郵資支出,爰訂定本要點,期於有限經費使司法資源更能有效運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09.07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文書送達節郵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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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要點
(一)各庭個別性部分:
依各庭訂定之相關節郵措施要點辦理。
(1)民事庭節郵實施要點(附件二)。
(2)刑事庭節郵實施要點(附件三)。
(3)簡易庭、行政訴訟庭及非訟中心節郵實施要點(附件四)。
(4)民事執行處節郵實施要點(附件五)。
(二)審判文書共通性部分:
(1)紙本發文部分:
①發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且「非具時效性」之函文,請登載發文簿,於每週三下午 4 點前送至 5 樓文書科發文(承辦人員分機:6506),彙整後統一於翌日(週四)上午由文書科人員代送至上開機關。
②發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函文,裝信封附回執後,登載院內送達文件簿,於每日上午 10 點前送至 1 樓收文處(承辦人員分機:6126),彙整後由橋頭地檢署收發室人員統一簽收。
(2)電子公文部分:
①電子公文統一以藍色發文簿登載。
②於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核稿後(如有修改請於更正後),再於審判系統勾點「傳送」,併將發文簿送至 5 樓文書科發文(承辦人分機:6506)。
參、本方案奉院長核可後實施,並視節郵效益,簽報後機動調整節郵方式及範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文書送達節郵作業要點全文共 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09.07,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