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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5 月 0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經濟部為辦理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務,特設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消費品安全之計畫及法規研擬。 二、國家標準之研究、制定、修訂、確認、廢止、實施、推行及服務。 三、國內產銷與輸出、輸入工商產品之檢驗技術及行政管理。 四、度量衡標準之研究、建立、維持、保管、服務、劃一之實施及管理。 五、法定度量衡管理及度量衡技術研發應用。 六、符合國際規範認證環境、各類管理系統與商品符合性評鑑制度之建立、推行及管理。 七、商品標示、消費品安全務之研擬及推動。 八、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之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標準、商品檢驗、度量衡及消費品安全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局為應轄區務需要,得設分局。

本局為因應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國家標準、商品檢驗及度量衡等有專門研究或技術人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二人。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