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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5 月 0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務,特設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礦、土石業相關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督導及管理。 二、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及地質災害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三、地質調查應用於國土規劃、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災害防治與環境保育之策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地質敏感區調查、公告與應用之策劃、執行、推動、協調及督導。 五、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管理、調查與鑑定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 六、全國地質、礦產土石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推廣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