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公務人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公務人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及因此所承受行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退撫儲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六章 附則
§ 78–80共 3 條
本細則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除第十二條規定之書表格式,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訂定外,由銓敘部定之。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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