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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1. 1.公務人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其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時,應填具申請書,由服務機關轉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審辦理之。一經核定,不得變更。
  2. 2.前項所稱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指公務人員本人與政府共同撥繳及公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及在職期間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運用收益之孳息收入,並以計至領取時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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