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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公務人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者,應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暫不領取期間申請發還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2. 離職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申請暫不領取者,其退撫儲金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儲存於受託金融機構,儲存期間依其活期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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