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撫卹資格之認定、應備證件及申辦程序,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
- 前項遺族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戶籍已遷出至國外者,比照前項及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三章 撫卹
§ 45–58共 14 條
第一節 撫卹之申請與審定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適用退撫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繼續給卹者,其條件及程序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結算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應填具申請書一份,檢同遺族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送由該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以公務人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之。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審定機關得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辦理審定事宜。
第二節 撫卹給與
- 公務人員之遺族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及計給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任職未滿十年加給撫卹金基數者,其年資應與曾領取本法第五條所定退撫給與或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所定退離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發給。 二、撫卹金基數內涵之計算,適用退撫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之規定。
-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適用退撫法第六十條規定領取一次撫卹金者,其按一次退休金之給與標準,適用退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定標準計算。
-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應一次發還亡故公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以計至領取時適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
- 撫卹案審定後,尚有未提出撫卹申請之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其得領受前項退撫儲金之權利及金額,應予保留,並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儲存於受託金融機構,儲存期間依其活期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
本法第四十三條所定未成年子女,限於經審定機關依本法審定給卹者。所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以國民年金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準。
本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遺族,於包含配偶時,指配偶與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審定之同款內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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