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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75 條
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應主動通知再任職機關(構)、學校,由再任職機關(構)、學校收繳其所領俸給總額慰助金之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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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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