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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54 條

  1. 1.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發給一次撫卹金後,尚有賸餘金額者,一併發還。
  2. 2.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發給月撫卹金後,尚有賸餘金額者,併入最後一期可領取之月撫卹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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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一項規定,當公務人員個人專戶中發給一次撫卹金後,如果還有剩餘的賸餘金額,則應一併發還。而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從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發給月撫卹金後仍有賸餘金額,則應併入最後一期可領取的月撫卹金金額。 參考資料來自法源資訊,透過以上法條的解釋,我們可以了解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對於撫卹金的發放和賸餘金額的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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