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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發給一次撫卹金後,尚有賸餘金額者,一併發還。
  2.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發給月撫卹金後,尚有賸餘金額者,併入最後一期可領取之月撫卹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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