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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定機關依前條規定先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之撫卹案,如已由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編列預算接續發給撫卹金,嗣後經審定為因公死亡撫卹時,應分別辦理下列事宜: 一、服務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應先扣除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之撫卹金金額,再將差額存入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 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加發之因公一次撫卹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因公死亡撫卹後,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逕發給遺族,不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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