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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0.29

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之全文 4  條,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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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受理輸出入貨品是否屬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鑑定申請,應依本標準向申請人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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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一項貨品之鑑定,其費用以一件計之,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2. 本標準所適用鑑定,以書面鑑定為原則,實物鑑定為例外。
  3. 須至現場進行實物鑑定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鑑定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0.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