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受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收費標準 第 3 條
- 1.申請一項貨品之鑑定,其費用以一件計之,每件收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 2.本標準所適用鑑定,以書面鑑定為原則,實物鑑定為例外。
- 3.須至現場進行實物鑑定者,應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加收鑑定人員所需交通費、雜費及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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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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