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1.01
檢舉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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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收文日之次日起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
二、依本法執行其所定職務之政府機關人員所為檢舉。
三、檢舉案件為受理檢舉機關已知悉或查證中之案件。
四、就同一污染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勵金。
-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保護、依法處理。
- 檢舉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受理檢舉機關得另洽請相關機關協助處理。
本辦法執行所需之獎金,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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