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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1.27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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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2. 申請延展認可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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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
  2.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3. 經實地審查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審查者,應再繳納實地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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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發、換發或補發認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2.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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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換發認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認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消防設備人員專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1.2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