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6.05
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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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本法規定處罰鍰者,其額度計算公式為:罰鍰額度=法定罰鍰額度下限x違規行為發生或影響區域加權(A)x違規程度加權(B)x違規紀錄加權(C)。
- 前項所稱違規行為發生或影響區域加權(A),依行為發生於下列區域或污染結果影響至該區域,並以點數高者計算之: 一、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區域或依法規劃設之海洋保護區:二。 二、前款以外之區域:一。
- 第一項所稱違規程度加權(B),依附表一所列樣態之違規程度加權點數,加上附表二所列加重或減輕事項之點數,合併計算之;其低於零點二者,以零點二計。
- 第一項所稱違規紀錄加權(C),以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款之未經撤銷裁罰次數,從一開始按每次一點加計之。但依本法按次處罰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依前二條規定計算所得之罰鍰額度逾該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裁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裁處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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