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污染擴散範圍面積經主管機關認定逾五十平方公里或海岸線污染長度達二公里以上。 二、同一污染事件經二次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 三、大量傾倒、排洩、處置污染物或其他污染行為,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周邊海域環境品質。
- 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或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五條裁罰時,主管機關除依第二條規定計算罰鍰額度外,如符合前項情節重大情形之一,得於各該條罰鍰額度內加重裁處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